胡叶凤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于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为泽大二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 详细>>
律师姓名:胡叶凤律师
手机号码:18868389927
邮箱地址:1413430093@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1611284602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建工大厦B座东梯9楼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房产增值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且已经取得产权证,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
按揭贷款属于购房一方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属 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
值得说明的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 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 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婚后价格增值部分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婚后价格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并无不同。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至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适用上述原则,可以说操作手段很灵活,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惯例,不同法官的判决尺度也均不相同。如果法院认为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参照诉讼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的贡献,那么夫妻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就成了夫妻婚后房产价格增值部分分割的一项依据。当然,离婚房产分割参照夫妻双方对房产贡献大小的原则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正式认可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所拥有的个人房产一般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受赠、继承得到的房产等。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产的来源和出资一般和配偶没有关系,其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也决定了配偶在离婚诉讼中不可能获得分割权。但是,如果配偶认为该房产在婚后的价格增值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据此要求分割夫妻一方所拥有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那么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所拥有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该房产的自然增值,其所增加的价值属于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物的自然增值应当归物的所有权人所有。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亦认为,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一方所拥有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亦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配偶无权分割
由于房产价格一直在上涨,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争夺的焦点,建议聘请律师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