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叶凤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于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为泽大二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 详细>>
律师姓名:胡叶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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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4201611284602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建工大厦B座东梯9楼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此各级法院普遍加强了经济审判工作,及时审结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经济审判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客观地提出和承认这些问题的存在,实事求是地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并找出解决和避免这些问题的办法,将对提高经济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和司法尊严与统一,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理经济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危害
(一)争管辖权,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
一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经济纠纷案件不按规定受案,不管其他法院是否已经立案,只要当事人起诉就受理,导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法院争管辖权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为地造成了审判秩序的混乱。更有甚者,一些法院内部的庭与庭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也相互争抢经济纠纷案件。与此相对应,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亲自“点将”,主动要求由某位法官来主审自己的案件,其动机不言自明,而其结果则严重损害了法官、法院廉洁、公正的形象。另外,部分法院在收费上也存在着混乱的现象。有的法院把涉诉企业当成一块“肥肉”,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向当事人收取代书诉状费,纸张费,交通费,甚至饭费等;有的法院随意制定实际支出费的收费标准,并将这部分费用转嫁于原告,对于一些诉讼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原告往往难负其重,造成困难企业“打不起官司”,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从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二)在审判上片面强调为经济建设服务而忽略了司法公正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是新形势下经济审判的重要职能。但有的法院、有的人审判工作指导思想不够端正,把服务经济片面的理解为服务本地经济,把促进经济发展片面的理解为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因而导致一些法院地方保护主义和机械制法比较严重。在办理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往往只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忽略了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片面注重保护本地企业的权益,而置外地企业的权益于不顾。认为只要欠债就得还钱,往往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困难,只注重案件的执行,忽视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致使危困企业雪上加霜,难以起死回生,不利于危困企业重整旗鼓,走出相对困难的境地。或者是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经济审判工作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必须保证社会的稳定,从这一理由出发,人为地“圈点”了一些企业加以保护起来,如遇上外地法院到本地执行这些企业时,则先行一步弄虚作假采取一定的手段(查封、扣押等),致使外地法院虽然千里奔波,却无果而终。另外,有的审判人员在为企业搞诉讼服务时,完全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大包大揽,把握不住分寸和界限,容易变成企业的“代理人”或“包办人”,任意偏袒本地企业或关系密切的企业,背离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出现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往往造成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形象。[page]
(三)执行难与执行滥并存
一方面法院执行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增大,尤其是到外地执行受到干扰和妨碍的情况日趋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种种手段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有的设立“多头”帐户,有的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有的地方领导和部门直接干预,包庇当事人;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公然阻挠甚至扣押外地法院执行人员。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执行干警被围攻、殴打致死致伤的案件。有的法院出于保护本地企业之目的,打着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旗号,采取假立案,假保全,假执行,假破产等手段对抗外地法院的执行。这些作法都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完整和统一,使国家赋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受到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一些法院本身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部分干警滥用强制措施,甚至用扣押人质等违法手段来强迫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发企业和职工的不满,人为地制造了不稳定因素。
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服务观念的狭隘性和局限性
近年来,随着执法观念的转变,经济审判服务大局、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识得到不断加强。但是,一些法院的领导同志和执法人员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理解片面,对邓小平同志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学习的不够,掌握的不全,理解的不好,缺乏从大局出发和“三个有利于”的执法观念。因此,服务局限于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和本位主义。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作祟
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干扰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同时,由于法院自身抗干扰的能力比较脆弱,特别是其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的行政拨款,使法院的自身利益与地方利益不可避免地拴在一起,难以割裂开来。其次,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为了在经济上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转,一些法院或法庭把抢办经济案件作为自身“创收”的途径,因而热衷于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成为经济审判秩序混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司法管理体制的缺憾所致
我国目前的法院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借鉴前苏联的模式形成的,除部分省份或地区试行系统管理外,绝大多数的法院属地方管理,人、财、物等诸方面受制于地方,在客观上使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受到很大制约,上下级法院监督机制又不够完善,影响了法院系统的统一调控能力,不利于严肃执法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此外法院内部制定的考评制度中,有些个别硬性指标规定的不合理,不科学,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要求不切实际,但为了达到规定的指标,不得不强行结案,难免对司法公正构成威胁并对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产生影响。[page]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法律思考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是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既不可悲观失望,又不可掉以轻心,而是要认真地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去探索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首先,必须更新执法观念,调整工作思路。
在新形势下,要通过大力强化政治思想工作,引导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特别是要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等狭隘陈腐观念,牢固树立法制统一,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树立起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执法观念。坚持“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执法观念和公正与效力并重的执法观念。同时又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引导和规范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
其次,净化外部执法环境。
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也是搞好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从根本上改善外部执法环境,不仅有赖于深化体制改革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法院自身也要作出积极的努力,要练好内功,迎接挑战。一是要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意义。使全社会都能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争取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坚定地支持法院独立审判。二是要对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过问批示的案件,主动请示汇报,使他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而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对于个别因受干扰难以依法公正审理、执行的案件,应主动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取得他们的领导、支持和监督,同时人民法院和法官自身也要坚持原则,公正裁判。四是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提高执法的艺术和效果,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陋习,遇到问题多想办法,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如可以帮助负有债务的困难企业发展生产,解困还债,制定发展生产和分期还款的计划,实行放水养鱼等宽松政策,为债务人创造履行法定义务的条件。
再次,深化法院工作机制的改革。
一是要全面推行法院系统垂直管理体制,把法院人事、财政、经费从地方相对分离出来,使法院进行经济审判既无掣肘之患,又无后顾之忧,实现全国法院一盘棋,以保证司法完整与统一。二是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体系,有效地监督和纠正下级法院违法违纪行为。如一旦发现被执行企业所在地法院有干扰执行的行为,则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报告,该上级法院通过调查,认为下级法院的行为确系违法,则应当及时加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对于下级法院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难以公正审理执行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审。三是要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评制度,应把审判效果、审判秩序、服务大局等项内容作为评价经济审判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并相应地制定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四是法院内部应彻底做到立、审、执分开,完善大立案的格局,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成员,排期开庭,切断法官与当事人庭前接触,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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