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8-6838-9927

您所在的位置: 平湖律师专业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于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为泽大二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叶凤律师

手机号码:18868389927

邮箱地址:1413430093@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1611284602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建工大厦B座东梯9楼

律师文集

平湖刑事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每增加一辆或者价值每增加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为同一犯罪分子多次掩饰、隐瞒同样或者类似犯罪所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868389927

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建工大厦B座东梯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